(2017)黑06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申请执行丛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丛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业主郑志起,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丛雪芳,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丛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恒达铝塑门窗加工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