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润林、马乐乐与樊保平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润林,马乐乐,樊保平,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润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文盲,延安炼油厂工人,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四中对面昌泰盛世花城*号楼*单元**楼*室。委托代理人王霞,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乐乐,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洛川县交口河镇延炼一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保平,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工,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宝塔区桥沟办事处刘万家沟村。委托代理人马文孝,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原审被告延安秦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通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延川镇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袁润林、马乐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秦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文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樊保平系袁润林雇佣的挖掘机司机,樊是因乘坐袁润林雇佣的三轮车送配件路途中发生的伤害,一审应追加三轮车司机为被告,查明致伤缘由,分清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在二审庭审时,上诉人袁润林、马乐乐均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本案发回后也应一并依法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06**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上诉人袁润林、马乐乐预交的诉讼费22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