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娥与被告苏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娥,苏丽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412号原告:刘艳娥,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苏丽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河市热电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刘艳娥与被告苏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艳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苏丽娟负担。审判员 陈 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