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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娥与被告苏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娥,苏丽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412号原告:刘艳娥,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苏丽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河市热电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刘艳娥与被告苏丽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艳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苏丽娟负担。审判员 陈 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