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督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全与被申请人伊朋、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伊朋,王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81民督325号申请人张全,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申请人伊朋,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申请人王秀杰,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人张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伊朋、王秀杰给付人民币400,000.00���,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1%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伊朋、王秀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全人民币400,00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申请费2,433.00元元,由被申请人伊朋、王秀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