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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顺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海,男,1999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黄顺海在蚌埠市蚌山区逍遥网咖上网时,乘被害人代某熟睡之际,将放在桌子上的苹果6手机(价值1920元)、VIVO手机(价值2520元)盗走。另查实,被告人黄顺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代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4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顺海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