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耀文、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耀文,杨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耀文,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杨华林,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万耀文与被执行人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耀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华林给付申请执行人万耀文借款人民币145000元,案件受理费747.5元,执行费2086元。申请执行人万耀文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耀文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万安民审判员 徐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