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云梅与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梅,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8759号原告赵云梅,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永明(系原告的丈夫),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平。委托代理人顾懿雯,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云梅诉被告上海顺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永明及委托代理人高昆伦、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懿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梅诉称,2016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沪ATXX**轻型封闭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号后门通道由南向北倒车时未注意后方安全,撞倒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赵云梅,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下同)59,00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7.2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8,400元、护理费11,08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46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57.1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住院用品费258元、鉴定费5,450元、律师费28,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由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在被告上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投保在被告上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司机系本公司员工,故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出险时车辆未在检验有限期内,故本公司可免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投保在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沪ATXX**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号后门通道由南向北倒车时未注意后方安全,撞倒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赵云梅,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负全责。2017年3月3日,警方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精神状态、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云梅因交通伤患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24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原告出院小结中GCS评分为15分,达到正常人标准且认为原告意识可自行控制,故对XXX伤残不认可,申请对XXX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误工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XXX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云梅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XXX伤残。精神科建议给予其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重新鉴定费11,700元。审理中,原告主张误工费2,300元/月×8个月,到庭被告认可2,300元/月。原告主张医疗费59,005.83元(已扣除伙食费667.20元),到庭被告认为金额由法院审核。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67.20元(住院19.5天),到庭被告认可20元/天×19.5天。原告主张营养费40元/天×90天,到庭被告认可30元/天×90天。原告主张护理费11,086元【33,720元/年/360天×120天,原告表示由其夫(每月收入7,403元)及其姐(每年收入40,000元至50,000元)护理,护理期间扣除的收入不知道】,到庭被告认可40元/天×120天。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2,146元(购固定支架、护腰带等),到庭被告认为受伤程度不影响普通活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无发票),到庭被告认可200元。原告主张鉴定费5,450元,到庭被告因不认可鉴定结论,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346,152元(57,692元/年×20年×30%),到庭被告对伤残等级有异议。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到庭被告认为过高。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300元,到庭被告认为无证据不认可。原告主张住院用品费258元(购防褥疮床垫),到庭被告认为非必需用品不认可。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1,957.10元,到庭被告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律师费28,000元,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过高。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多少由本院审定。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律师费的多少由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住院用品费,并无不当,可准许。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由本院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判定。衣物损失费无依据,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警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由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赵云梅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59,00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2,100元)中的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额【残疾辅助器具费(含住院用品费)2,404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4,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中的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赵云梅医疗费用赔偿额中的51,495.83元、死亡伤残赔偿额中的152,072元、鉴定费17,150元,合计220,717.83元;三、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云梅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赵云梅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计4,419.50元,由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