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鲁玲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鲁玲兰,周文龙,周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7239-2。负责人:陈骏,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玲兰,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周文龙,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周春保,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鲁玲兰、周文龙、周春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玲兰、周文龙、周春保支付借款本金79984.17元、利息8563.62元、诉讼费用191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方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