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56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50号。法定代表人:赵巍,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756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在浦发浦明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合计xxx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在浦发浦明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合计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