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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窦繁利与吉林省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繁利,吉林省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窦繁利,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30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兆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繁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