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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琼与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李庆华。我院受理的李琼诉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庆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琼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依法查询田善栋、云南科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陈 芸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