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琼与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李庆华。我院受理的李琼诉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庆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琼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依法查询田善栋、云南科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陈 芸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