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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但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刘武、刘彬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刘武,陈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被执行人刘武,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狮子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陈彬彬,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瀛海美地,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但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武、刘彬彬追偿权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