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淑利与刘培月、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利,刘培月,李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327号原告:许淑利,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刘培月,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李小根,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淑利与被告刘培月、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许淑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淑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许淑利负担。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