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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春波与肖祥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波,肖祥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554-3号原告:孙春波,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被告:肖祥辰,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孙春波与肖祥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春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春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项共计145元由孙春波负担。审 判 员 夏广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彦章书 记 员 马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