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载县株潭长兴花炮厂诉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株潭长兴花炮厂,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株潭长兴花炮厂经营者汤海庚。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怀清。申请执行人人万载县株潭长兴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4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在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有自建厂房共65栋(权证号xxxx,有抵押贷款2000000元,集体土地,已查封),考虑案件标的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另案将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另案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怀清十五日,因袁怀清身体原因浏阳市拘留所不予收拘而未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