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勇、刘芳、罗思思、柳永红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勇、刘芳、罗思思、柳永红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芳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江东支行1905024001207857053账户上的存款4.3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教育路支行2010055401003366276账户上的存款13.7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2013023401024532825账户上的存款6元;中国农业银行东莞虎门龙眼支行6228480606751882071账户山的存款1962.13元;被执行人罗思思在中国农业银行新邵县支行6228481128475458772账户上的存款11.83元;被执行人罗勇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6225887557705866账户上的存款10.5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大坪支行605552014200194536账户上的存款242.26元;中国工商银行湖南邵阳分行邵阳广场支行营业室1906022001209964985账户山的存款173.65元;中国农业银行新邵陈家坊支行6228481121428264116账户山的存款25.06元;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5124257550015776账户上的存款39.39元;被执行人柳永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沙湾营业所6217995550015283257账户山的存款516.04元;中国农业银行新邵新涟路分理处6228481128524304472账户山的存款269.3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沙湾营业所6217995550007679124账户山的存款4.18元。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