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宋迅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迅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224号移送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迅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峨边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宋迅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迅宇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迅宇主动缴纳了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峨边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