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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田维开、唐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维开,唐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民初1302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办事处团结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系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维开,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身份证号5222281967********,住本县黑水镇凉村村上凉组。电话1528644****。被告:唐万英(系被告田维开之妻),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身份证号5222281967********,住址同上。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维开、唐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林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维开、唐万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9700元,从2016年1月10日起到2017年7月14日止,所欠利息为13339.40元,共计本息113039.40元;2、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贷款月利率为7.1750‰。现借款已逾期,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二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到庭。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并出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记录、贷款催收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贷款月利率为7.1750‰。借款后,被告偿还本金300元、偿还利息19498.61元,被告现欠原告借款本金99700元及从2016年1月10日起到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为13339.40元,共计本息113039.40元。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等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700元及利息13339.40元(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共计本息113039.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时,没有约定由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原告该请求,既无约定,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唐万英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田维开、唐万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维开、唐万英连带偿还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700元及利息13339.40元(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共计本息113039.4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富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