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某某,欧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1479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何某某被告:欧某某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欧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晶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朱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