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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谭照海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坪河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照海,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坪河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82号原告:谭照海,男,生于1953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泽银,荆州市松滋市大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坪河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江坪河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94165。法定代表人:岳曦,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文政,武警水电第二总队法律顾问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远启,武警水电第二总队高级工程师。原告谭照海与被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江坪河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谭照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减半收取3950.00元,由原告谭照海负担。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贤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