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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宜追与沈志贤、黄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宜追,沈志贤,黄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1310号原告:韩宜追,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儿,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贤,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黄乾飞,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原告韩宜追与被告沈志贤、黄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韩宜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宜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宜追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韩宜追负担。审判员  赵友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燕萍?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