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韩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韩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2431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涛,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韩昆,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刘景侠诉被告韩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景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涛到庭参加诉讼,韩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景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昆给付打井款本金1000元,逾期利息从2003年10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止;2、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韩昆承担。事实和理由:刘祥生前为韩昆打井1眼,共计1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03年10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此款经多次索要,韩昆拒不给付,无奈诉至贵院,恳求依法判决。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刘景侠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韩昆给付欠款1000元及此款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诉讼费由韩昆负担。韩昆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景侠丈夫刘祥生前于2003年10月30日前为韩昆打井一眼,价款为1000元。双方���定2003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到期不还通过鸿兴镇法院解决。井款1000元韩昆至今未予给付。刘祥与刘景侠是夫妻关系,刘祥已故,其他合法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权,刘景侠是此笔债权的唯一继承人。对上述事实刘景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韩昆出具的欠据一枚;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3、刘祥死亡证明;4、结婚证;5申请书并记录在卷佐证。因韩昆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本院对刘景侠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案涉诉的主要问题:韩昆应否给付刘景侠欠款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韩昆出具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欠据确认欠款金额为1000元。刘祥为韩昆打井,工作��成后交付韩昆使用,韩昆为刘祥出具欠据,刘祥与韩昆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韩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付打井款,双方约定逾期按月利率3%计息,明显偏高,现刘景侠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祥已故,其父刘永和、其母王淑珍均已去世,其女刘海明、刘海净、刘佳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祥债权的继承权,其妻刘景侠作为对本案债权的唯一继承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景侠欠款1000元及利息(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