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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莒南县。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Q×××××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河东区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豪森华府路段,与由东向西上路向北转弯的朱苏北驾驶的鲁Q×××××号“宝骏”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被告人张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所持有的驾E证因逾期未年检而注销,所驾驶的鲁Q×××××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酒精检测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朱苏北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孟祥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贾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