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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路金亮、孙爱玉、栗善春、刘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路金亮,孙爱玉,栗善春,刘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7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金亮,男,1971年9月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孙爱玉,女,1970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路金亮妻子。被告栗善春,男,1974年3月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刘秀芹,女,1971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路金亮、孙爱玉、栗善春、刘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东兴审 判 员  韩萌萌人民陪审员  邵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