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家珍与张兴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珍,张兴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411号原告:苏家珍,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清,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亭,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苏家珍与被告张兴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家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家珍负担。审 判 长 赵德力审 判 员 牛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