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淑芳,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东单元四楼。法定代表人盛中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77号印象天心公寓107-109、201号负责人隆新力,行长。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淑芳诉被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心芙蓉南路房屋(预售证号),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淑芳与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淑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淑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天心芙蓉南路房屋(预售证号)的查封、冻结措施。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