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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耀与卢国光、汤美娟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耀,卢国光,汤美娟,卢天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女,193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光,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美娟,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天健,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张耀因与被上诉人卢国光、汤美娟、卢天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