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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俊芝与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芝,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139号原告:郑俊芝,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信路南兴融街东。原告郑俊芝与被告黄骅市浩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常建新审判员  郭惠歆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