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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文远与丁贵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远,丁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远,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理人:张久安(系张文远父亲),男,1946年6月5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丁贵红(曾用名:丁桂红),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远与被执行丁贵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贵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8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