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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位荣与牟洪波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位荣,牟洪波,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民初3218号原告:彭位荣,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洪波,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0189199M。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该公司负责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位荣与被告牟洪波、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培训学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位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被告牟洪波、宏峰培训学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位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彭位荣欠款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措施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被告牟洪波以转让方式取得宏峰培训学校的所有权,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牟洪波需向原告彭位荣支付款项,并向原告彭位荣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宏峰培训学校提供担保,被告牟洪波承诺在2016年9月15日之前还清,逾期未还清,按欠款金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牟洪波除支付2017年4月15日之前的违约金外,未偿还原告本金。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牟洪波、宏峰培训学校辩称,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支付的欠款300000元不客观,事实上没有300000元(被告牟洪波代缴了宏峰培训学校转让前被处的罚款应从欠款中扣除)。请求中按年利率24%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时也没有约定利息,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应按年利率5%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主张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2%为标准计算。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现该股权转让协议中部分不能履行,转让方需保证转让财产的合法性,转让的财产中除了车辆外,训练场地及办公用房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被告方无法取得该财产,故系原告方先违约。已过保证期间,宏峰培训学校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牟洪波系宏峰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17日,被告牟洪波向原告彭位荣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因王业春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转让给欠款人,根据转让协议约定,由欠款人代王业春支付其应付款给彭位荣(51352519531019XXXX)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由欠款人在2016年9月15日前付清,逾期欠款人按日按未付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若欠款人到期未付清彭位荣欠条上的欠款,本人以驾校担保。(9月15日前无利息)(到时因彭位荣未出具欠款原件,逾期按日未付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不支付)。”被告牟洪波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宏峰培训学校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印章,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另查明,王业春原系宏峰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14日,王业春(甲方出让方)、彭芬(乙方出让方)与被告牟洪波(丙方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宏峰培训学校55%的股份以及乙方将明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丙方,甲、乙、丙三方决定转让款(6180000元)分两次付清,甲、乙方变更完毕相关手续的同期,丙方向甲、乙方支付5100000元,余款1080000元出具欠条给甲方余下股东。还查明,原告彭位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渝0243民初321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8月22日,原告彭位荣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缴纳了保险费7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被告牟洪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了2016年9月16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的违约金(共计支付违约金32000元);陈德旭、许业均以及原告彭位荣在王业春名下认购一部分股份。二被告陈述实际上所有支付的违约金均是由宏峰培训学校承担的,被告牟洪波只是负责履行支付的相关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的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如何认定;二、本案的欠款本金、违约金及保险费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关于本案的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欠款本金,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举示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牟洪波欠原告彭位荣股权转让款300000元属实,被告牟洪波理应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及期限支付欠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故被告牟洪波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彭位荣欠款300000元。被告牟洪波辩称股权转让协议部分不能履行,因训练场地及办公用房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被告方无法取得该财产,其代缴了宏峰培训学校转让前被处的罚款应从欠款中扣除,因股份转让协议系被告牟洪波与王业春、彭芬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原告彭位荣不产生拘束力,且被告牟洪波是否代代缴了宏峰培训学校转让前被处的罚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牟洪波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按日利率5%支付违约金,且原、被告均陈述被告牟洪波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4月15日止,故对原告彭位荣起诉要求被告牟洪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被告宏峰培训学校作为本案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前,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原、被告均在庭审中陈述被告牟洪波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了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亦陈述实际上所支付的违约金均由宏峰培训学校承担的,被告牟洪波只是负责履行支付的相关手续,足以说明原告不仅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宏峰培训学校主张过保证责任,而且被告宏峰培训学校还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故本案中原告彭位荣主张被告宏峰培训学校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费,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应由谁负担,原告彭位荣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是为了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为,且该费用不是因诉讼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原告彭位荣请求二被告支付保险费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位荣欠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彭位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彭位荣已预交58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270元(原告彭位荣已预交2270元),均由被告牟洪波、彭水县宏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樊 洪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