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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车朝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朝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朝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4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9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朝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被告人车朝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20时53分,被告人车朝峰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县马武线张王庄村时被查获。经检验,车朝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朝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查某、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朝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朝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亚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