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胡银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华,胡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银青,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兴华与被执行人胡银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银青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银青银行账户存款29125元(其中本金28793元、执行费33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