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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2053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根,该公司员工。被告:卜兰英,女,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