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188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群、杨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群,杨长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805号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39101529,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2楼2501室。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群,女,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杨长青,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群、杨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涯天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