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国剑、彭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剑,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剑,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彭斌,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闽0424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国剑人民币38,86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根据(2017)闽0424执174号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申请执行人陈国剑共分得4,820元,于2017年8月17日到宁化县中山路XX号X幢XXX室查找被执行人彭斌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