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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付玉、雷照啟等与马军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玉,雷照啟,马军成,郭生存,钟俊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412号原告:张付玉,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雷照啟,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军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郭生存,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钟俊强,男,现年30岁左右,住遂平县。原告张付玉、雷照啟与被告马军成、郭生存、钟俊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付玉、雷照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玉、雷照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张付玉、雷照啟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