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添寿、雷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添寿,雷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胡添寿,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雷海明,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现本院立案执行的雷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宁民一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5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根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添寿,申请执行人胡添寿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海明应履行的人民币4350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