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贺斐、贺春卿、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贺斐,贺春卿,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香山路一号。负责人王峰,系支行行长。被告贺斐,男,1993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告贺春卿,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告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北段江泰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文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贺斐、贺春卿、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