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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光有与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有,陈冒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27号之一原告:武光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冒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有与被告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冒江的银行存款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