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光有与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光有,陈冒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27号之一原告:武光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陈冒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有与被告陈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冒江的银行存款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