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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何朝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何朝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00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勇,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豪,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朝赖,男,197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诉被告何朝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朝赖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何朝赖拖欠信用卡款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朝赖向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23092.92元、利息1581.13元、违约金1053.42元,合计25727.47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从2016年12月9日起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何朝赖于2015年1月29日与中行中山分行签署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截止到2016年12月8日,被告何朝赖尚欠透支款项本金23092.92元及利息1581.13元、违约金1053.42元。被告何朝赖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信用卡卡号:40×××99。信用卡种类: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账单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每月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12月8日,何朝赖欠中行中山分行本金23092.92元、利息1581.13元、违约金1053.42元。本院认为,何朝赖在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何朝赖持卡透支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给中行中山分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继续向中行中山分行偿还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其欠款的具体数额,有中行中山分行提交的记账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实,且何朝赖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案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朝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092.92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2016年12月8日的利息、违约金分别为1581.13元、1053.42元,自2016年12月9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何朝赖负担(该款被告何朝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逵审判员 陆招胜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