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胡少勇与胡国权、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勇,胡国权,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154号原告:胡少勇,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告:胡国权,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告: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4452944W。原告胡少勇与被告胡国权、武穴市洪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少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少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胡少勇负担。审判员  马珊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