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吴平安、刘丽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吴平安,刘丽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2民初18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汉寿县。 主要负责人:罗智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寅,该行职员。 被告:吴平安,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刘丽仁,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吴平安、刘丽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