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赢创化工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赢创化工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346号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小临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689024X5。法定代表人:邢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厥武,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济南赢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21号楼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656712。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刘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赢创化工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赢创化工有限公司、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0元,由原告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