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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公社、崔鸽子与李先发、牛秀兰就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公社,崔鸽子,李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60号申请人崔公社,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崔鸽子,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先发,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城关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牛秀兰,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绛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公社、崔鸽子与被执行人李先发、牛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826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6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