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乙,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台令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邓乙在其租用房内设置一台十人座的捕鱼机,并聘请侯某某提供上下分服务。期间,被告人邓乙共提供赌资共计1000元,盈利500元。2017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捕鱼机为国家禁止经营的赌博机,数量认定为10台。被告人邓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乙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邓乙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罚没收入缴款书,赌博机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乙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邓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邓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邓乙在租用房内设置用于赌博的捕鱼机10台,捕鱼机经鉴定全部属于赌博机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邓乙在其租用的位于广汉市向阳镇东莞路三段235号12栋2单元1楼2号的房内设置一台十人座的捕鱼机,并聘用侯某某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期间,被告人邓乙两次将共计1000元赌资交给侯某某,共盈利500元。2017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挡获侯某某和赌客李某某。经广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务大队鉴定,查获的捕鱼机为国家禁止经营的赌博机,数量认定为10台。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10台捕鱼机以及涉案赌资1000元,赌资已缴入广汉市公安局帐户。2017年5月25日案发后,被告人邓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邓乙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邓乙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博机、收缴的赌资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邓乙开设赌场盈利款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邓乙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在本案中又系自首,目前看,被告人邓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赌博机10台予以没收,收缴的赌资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维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