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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雷迎春,李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3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爪营乡爪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3691568。法定代表人:张娜。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娜,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住兰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迎春,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兰考县。原审被告:李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兰考县。上诉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因与被上诉人雷迎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张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预交诉讼费兰考县星河食品有限公司200元、张娜200元全额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韶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