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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彦钦与孙柏锋、陈贵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钦,孙柏锋,陈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钦,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孙柏锋,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贵红,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钦与被执行人孙柏锋、陈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孙柏锋、陈贵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孙柏锋、陈贵红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