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胡亚峰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胡亚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路南。负责人:刘志刚,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汤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亚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再审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聚源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胡亚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聚源汽车修理厂再审称,被申请人胡亚峰诉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案的判决书,但今年7月19日却收到了文峰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经查阅卷宗,得知是2016年11月25日,法院通过特快专递,给申请人原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所在地文明大道东段路南邮寄,因当时汽车修理厂已经拆迁了,快递员在改退批条上签署意见:原地址不详,收件人称自取,一直不取,逾期退回。主审法官给申请人解释说这就算送达了判决书,判决已经生效了,不服可以申诉。申请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85条、88条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判决书应当首先直接送达并宣判,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能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从来没有接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的通知。快递员签署的意见说给申请人打电话,并说申请人说去自取,申请人每天接到那么多电话,谁知道打电话的是不是真的,退回法院以后,主审法官也应该给申请人打电话说一下,申请人的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且一直正常使用、畅通,且一直没有离开安阳。还有今年年初,另外一个起诉申请人的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原告张奇,案号(2017)豫0502民初字307号民事判决)也是邮寄给申请人送达的,申请人就能签收,并积极应诉。这足以说明本案法官未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违法送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述权利。胡亚峰起诉聚源汽车修理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件争议大。胡亚峰起诉申请人修理厂给其维修大灯导致其车辆自燃,是申请人更换的大灯质量存在问题,从大灯内部引起自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申请人给其出具的40元的票据,据申请人回忆可能是被申请人自己在外面买好了汽车大灯,申请人给其进行了安装,大灯自燃跟安装没有关系,就这样法院直接判决申请人赔偿原告5万多元,这么大的争议,这么大的赔偿,难道主审法官就不能给申请人这个普通老百姓打一个电话吗。难道申请人上诉的权利都没有了吗?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怎么申请人的案件就成立一审终审,且连判决书都不给。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判决送严重违法,且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未生效直接进入执行,更是更加违法。现申请人提起申诉,请求文峰区法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8月28日由其负责人刘志刚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该文书上确认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的送达地址为“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签收人“刘志刚”,联系电话为:155××××5888。承办法官按照该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案判决书,该邮件退回时粘贴的改退批条上注明“收件人称自取,一直不取,逾期退回”。根据有关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该案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峰区聚源汽车修理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宜春审判员  薛 蓉审判员  江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