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秀兰与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兰,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25号原告:马秀兰,女,回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委托代理人:黄雪慧,女,回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同仁县曲库乎卫生院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被告: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热贡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金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兰诉被告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兰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秀兰承担。审判员 张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