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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德文与张捍东、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文,张捍东,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1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德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捍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文与被执行人张捍东、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捍东、王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德文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执行费720元,但被执行人张捍东、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捍东、王军价值5541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